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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72岁的张某因排尿困难入住某医院。入院后,主治医师李某未严格评估张某前列腺增生情况,在实施经尿道前列腺电切术时,操作不当导致电切环深入过深,造成张某膀胱壁穿孔及邻近直肠损伤。术后张某出现严重腹痛、发热及血尿,经紧急二次手术修补才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慢性盆腔痛及排尿功能障碍。经医疗损害鉴定,医院在器械使用及手术操作中存在明显过错,与张某的器官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但因部分票据不全,经核算最终确定的直接经济损失中,需重点计算的护理费及小额杂项合计未超过1万元。

审理过程

张某诉至一审法院,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存在器械使用过错,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结合张某实际发生的护理费及小额赔偿项目,酌定赔偿金额。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鉴定程序瑕疵及赔偿金额过高。二审法院经阅卷及询问,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鉴定程序合法,驳回上诉。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核定总额在1万元以内,且医院过错程度较大,判令某医院向张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2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老年患者手术中器械使用不当引发的器官损害。通过二审维持低额赔偿判决,强调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认定过错及因果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同时明确了在损害后果相对可控、赔偿项目金额较小案件中,司法对护理费等具体赔偿项目的精细化计算规则,对规范基层医院手术操作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