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72岁的张某因持续胸闷、心悸前往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接诊医生李某未进行心电图检查,仅凭经验诊断为“胃肠功能紊乱”,开具胃药后建议回家观察。次日凌晨,张某症状加剧出现晕厥,家属将其送至医院急诊,经抢救无效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心源性休克。因前期延误诊断,张某最终遗留重度心力衰竭。病历显示,社区诊所未记录任何心脏相关辅助检查,且后续转诊医院的手术记录证实,若早期介入治疗可显著改善预后。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认定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接诊过程中存在诊断过错,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病情延误,与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包含后续治疗费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结合张某高龄及心衰现状,依据司法鉴定意见重新核算了后续治疗所需费用。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于责任比例的认定。鉴于张某需长期抗心衰治疗,依法核定后续治疗费。最终确定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2条、第一千二百24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基层诊所对老年急症患者的识别义务,明确违反诊疗规范导致延误诊断的过错认定标准。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过错,强化了医疗机构对急危重症患者的首诊责任,对规范基层医疗行为、保障老年患者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