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新生儿诊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新生儿张某(化名)因出现发热、拒奶症状,其父母将其送至某社区诊所就诊。接诊医生在未进行血常规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开具抗生素静脉输液。输液过程中,护士操作不当导致药物外渗,且诊所未及时发现,致使张某左臂出现大面积组织坏死。经转诊至市儿童医院,张某虽经清创手术保住肢体功能,但遗留局部皮肤瘢痕挛缩,需长期康复治疗。经医疗损害鉴定,诊所存在违反诊疗规范、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之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组织坏死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主张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但因部分康复费用票据缺失,具体金额暂无法精确核算最终总额,仅能确定已发生费用。
审理过程
原告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审理中,双方同意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诊所存在治疗过错,参与度为全部责任。庭审中,双方就是部分后续康复费用的票据真实性及金额认定存在争议,法院责令原告限期补充证据,否则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某诊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部分费用票据缺失导致金额未确定,法院对证据确凿的已发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判决某诊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对于因票据缺失无法确定的后续费用,原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新生儿诊疗中药物损害与程序违规问题,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新生儿护理中的高度注意义务。针对“金额未确定”情形,示范了司法实践中对证据不足部分的处理规则,即“暂不处理、另行主张”,既保护受害人权益,又维护诉讼效率,对基层诊所规范诊疗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