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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因重度黄疸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后,值班医生李某在未严格核对患儿过敏史的情况下,误将含有致敏成分的药物用于静脉滴注,且未监测生命体征。约两小时后,张某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及呼吸衰竭,病情急剧恶化。因用药错误导致抢救时机延误,患儿最终被确诊为药物中毒性脑病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治疗,张某遗留重度智力障碍。原告张某父母为患儿支出大量医疗费,但因患儿需长期护理,原告母亲因照顾患儿无法正常工作,其误工损失因无固定工资流水导致具体金额难以精确确定,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用药前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的用药过错,且该过错与患儿病情延误、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完整的费用票据,但就是否能确定误工费具体数额产生分歧,法院结合当地行业标准酌情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用药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关于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规定,结合医学会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责任。考虑到原告误工费金额未确定,法院参照当地同类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新生儿用药错误的严重后果。重点在于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导致病情延误时,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过错。同时,针对受害人误工费金额未确定的情形,确立了参照行业标准酌定的裁判规则,对同类医疗损害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