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2日,新生儿张某因重度窒息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科。入院后,患儿出现持续抽搐,值班医生赵医生在未完善必要辅助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诊断为低钙血症,随即静脉推注葡萄糖酸钙。注射过程中,患儿突发心率骤降、呼吸衰竭。医护人员立即启动急救程序,但在转运至ICU途中,因急救设备调试不当导致给药中断,加之前期用药剂量计算错误,患儿最终被确诊为药物性心脏毒性及缺氧缺血性脑病,遗留重度智力障碍。经鉴定,医院在诊断时存在未尽全面检查义务的过错,急救途中用药操作不规范,该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患儿父母因照顾患儿产生误工损失,但因收入性质特殊,具体误工金额未能提供确切证据确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审理中,双方同意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医院存在诊断过错及急救用药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庭审中,原告主张误工费,但因无固定收入证明,金额无法精确计算,请求法院酌定。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鉴于原告误工费金额未确定,结合当地平均水平酌定支持部分误工费。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急救中诊断谨慎义务与急救操作规范的边界。在损害后果严重且因果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即使部分损失金额(如误工费)因证据不足无法精确计算,法院亦可结合案情酌定,体现了对弱势患儿权益的保护与司法裁量权的合理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