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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游乐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下肢残疾的赵某持票进入某游乐园,在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时,因扶梯踏板与围裙板间隙过大且无有效防夹提示,赵某轮椅前轮卡入缝隙导致失衡摔倒。事故致赵某右胫骨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赵某住院治疗并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某游乐园辩称已张贴安全须知,且扶梯定期检修,赵某未采取足够辅助措施应自负全责。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游乐园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未尽到周密的安全保障义务,扶梯设计缺陷与事故有因果关系,承担主要责任。赵某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争议较大,赵某申请调取设施检测报告,证实扶梯存在安全隐患。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游乐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赔偿责任,赵某承担30%。鉴于赵某护理费具体金额因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尚未最终确定,判决某游乐园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0,000元,护理费待鉴定后另行结算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数额。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受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经营者未尽到周密的提示和保护义务,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对于护理费等尚未确定的损失,司法实践允许后续确定,体现了对受害人权益的实质保护。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