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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口腔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化名)因口腔发育异常,由其监护人李某(化名)带至某口腔诊所就诊。接诊医生赵某在未取得相应执业资质情况下,擅自对张某实施口腔局部麻醉及切开引流手术。术后,张某出现持续高热、呼吸困难等症状,诊所未及时采取有效抢救措施,反而开具无明确适应症的药物清单,导致张某病情急剧恶化。次日,张某因重症肺炎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在某医院死亡。经尸检,张某系因医疗操作不当引发严重感染致死。李某认为诊所存在严重治疗过错,遂向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行政调解,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同意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口腔诊所医务人员赵某违规执业,诊疗行为与张某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承担主要责任。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诊所的用药清单合法性,确认其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鉴于行政调解未果,法院依法组织庭审,结合鉴定意见采信情况,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确定赔偿责任比例。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口腔诊所存在违规执业、用药不当等治疗过错,对张某死亡承担80%的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酌情支持李某主张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最终判决某口腔诊所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口腔诊疗中新生儿特殊群体的保护,明确了无证行医与违规用药的法律责任。通过行政调解与司法审判的有效衔接,强化了鉴定意见在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的核心地位,对规范基层诊所执业行为、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