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上午,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市中心的某大型商场购物。上午10时许,张某行至商场二楼餐饮区与步行街连接处的地面时,因地面刚经过清洁作业且残留积水,在未注意脚下情况的情况下滑倒。摔倒瞬间,张某身旁有一名正在奔跑玩耍的第三人儿童经过,虽未直接碰撞,但加剧了张某失去平衡的过程。张某倒地后感到右下肢剧烈疼痛,无法站立。商场工作人员随即上前查看并拨打急救电话。张某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病历记录,诊断为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建议手术治疗。事故发生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指出商场虽设置了“小心地滑”警示牌,但因摆放位置被立柱遮挡且数量不足,警示效果不充分。张某因骨折导致行动受限,后续治疗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关于残疾赔偿金的具体金额因需待伤情稳定后鉴定,目前尚未最终确定。
审理过程
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商场及第三人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但因张某尚未完全康复,鉴定机构建议延期鉴定,故残疾赔偿金暂无法确定具体数额。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及商场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展开辩论。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医院病历、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整改通知书等证据,重点审查了商场警示标志的充分性及张某自身注意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场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警示标志不充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在公共场所行走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自身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第三人儿童行为与损害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量,酌定某商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鉴于残疾赔偿金金额未确定,本案暂仅支持已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残疾赔偿金待鉴定后另行主张或待条件具备后补充判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设置警示标志时需确保其显著性和有效性,仅形式上设置不足以免责。同时,确立了在混合过错情形下,受害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可减轻经营者责任的原则,对平衡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经营成本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