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78岁的张某因突发胸痛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初诊为冠心病,给予常规抗凝治疗。次日凌晨,张某病情急剧恶化,出现呼吸衰竭,医院在未完善进一步检查情况下,决定转院。在急救转运途中,张某因药物不良反应引发严重心律失常,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显示,张某实际患有急性主动脉夹层,医院存在明显的诊断过错,误诊导致未及时采取正确干预措施,且急救途中用药不当加重了损害。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鉴定,认定医院存在诊断过错及用药不当,与患者死亡存在部分因果关系。随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确认医院违反诊疗规范,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关于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情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患者高龄及自身疾病因素,酌情确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老年急症患者误诊中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边界,特别是急救转运环节的用药规范。通过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意见的结合,细化了过错认定标准,对提升基层医院急救诊疗质量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