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出生于某市,因出现黄疸症状,其父母将其送至某社区诊所就诊。接诊医生在未进行血清胆红素定量检测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仅凭肉眼观察即诊断为普通生理性黄疸,并开具非处方药物。次日,患儿病情急剧恶化,出现抽搐、昏迷,被紧急转至三甲医院抢救,最终确诊为重度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并发核黄疸,导致重度脑性瘫痪,经鉴定为一级伤残。患儿家属因长期护理及康复支出巨大,且患儿终身需专人照料,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曾尝试通过当地医调委进行行政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果。审理中,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诊所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漏做关键检查导致误诊,存在明显过错,与患儿重度伤残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采信了该结论,认定诊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诊所违反诊疗规范,过错明显,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其承担80%的责任。综合考量患儿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判令某诊所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诊所在新生儿黄疸诊疗中的注意义务标准,强调了关键检查检验的必要性。对于因漏检导致严重后果的医疗损害,司法实践严格适用过错原则,充分保护新生儿权益,对规范基层医疗行为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