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72岁的张某持票通过安检进入某国际机场候机厅等待航班。当日候机厅人流密集,张某行至休息区附近时,头顶上方一处用于固定广告灯箱的金属支架因年久失修突然脱落,直接砸中张某头部及肩部。张某当场倒地,周围旅客及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往机场医务室处理,随后转至市人民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张某为头部软组织挫伤及左肩关节周围炎,未见骨折或颅内损伤,建议休息一周并定期复查。张某因受伤产生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并因需居家休养导致误工损失。事后,张某与负责该区域设施维护的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清晰显示支架脱落瞬间无预兆,且现场未设置任何“小心坠物”或“禁止靠近”的警示标志。一审法院认定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严密的设施维护与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张某作为老年人,自身健康状况虽需关注,但损害主要源于设施缺陷,故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对赔偿金额中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存在分歧,二审中法院结合张某退休前收入证明予以核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及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设施维护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损害后果较轻(如软组织损伤),若因设施隐患且警示不足导致老年人受伤,管理人仍需承担民事责任。警示标志的充分性与有效性是认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关键证据,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