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健身娱乐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某市高新区的“悦动空间”健身娱乐中心(由某健身娱乐有限公司运营)体验其新引进的VR动感骑行项目。该场所兼具健身房与娱乐场所功能,未设置独立封闭区域。张某支付费用后进入体验区,在骑行过程中,因设备传动轴突然断裂,导致张某被甩出并摔落在地。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其他游客靠近,且未立即采取有效急救措施。张某经送医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伴有轻微脑震荡,住院治疗10天。事后,张某向文旅局及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该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经现场勘查,设备缺乏定期维保记录,且现场无专职安全员。张某因伤休产生误工费损失,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软组织损伤,误工期为60天。庭审中,张某申请证人李某(同场体验游客)出庭作证,证实设备故障瞬间无预兆且工作人员反应迟缓。法院结合文旅局对涉事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健身娱乐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判令该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5,000元。鉴于事故发生在具有娱乐场所性质的健身区域,且涉及第三人(设备供应商)潜在责任,本案厘清了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兜底责任,支持了受害人关于误工费及合理损失的诉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兼具健身与娱乐功能的场所中,经营者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通过引入证人证言和行政投诉证据,强化了设施故障与损害后果的因果联系,为同类景区游览项目中因第三人(设备方)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提供了责任分担与全额赔偿的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