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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陈某因重症肺炎入住某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陈某病情突然加重,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等症状。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陈某并发了耐碳青霉烯类肠杆菌科细菌(CRE)感染。经查,该医院在住院期间未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且对多重耐药菌患者的隔离措施存在明显疏漏,导致院内交叉感染。陈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感染防控过错,遂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其过错与陈某的感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陈某因治疗感染产生巨额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经核算各项费用共计约42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存在感染防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及双方举证情况,认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以鉴定程序瑕疵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鉴定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市第三医院需向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4,000元。鉴于医院在感染防控方面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直接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故认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及法律规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院内感染防控中的注意义务标准。即使患者原发病严重,若医院因违反感染防控规范导致继发感染,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警示医疗机构必须强化院感管理,完善隔离与消毒流程,切实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