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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体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在某体育中心儿童游乐区体验“极速风火轮”设施。该设施由某体育中心运营。张某在系好安全带后,设备启动瞬间发生剧烈异常抖动并突然急停,导致张某头部猛烈撞击扶手,当场昏迷。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控制设备,其他游客拍摄了设备故障冒烟的照片。张某被送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出血,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事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赔偿。某体育中心辩称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且张某未听从工作人员关于身高体重的限制提示,存在自身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某体育中心是否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经查,设施故障记录缺失,现场无紧急制动有效记录,且工作人员处置不当,认定某体育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某虽未严格遵循提示,但主要损害源于设施故障,其自身过错较小。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体育中心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张某承担20%的次要责任。经核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120万元。某体育中心赔偿张某104万元。另因张某遭受严重颅脑损伤,造成严重精神痛苦,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某体育中心共计赔偿张某119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1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1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体育场馆在游乐设施故障情形下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受害人存在轻微自身过错,若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管理人处置不当,管理人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决支持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对人身权益的优先保护,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