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因早产入住某医院新生儿科。入院后,主治医师在未充分告知家属药物潜在副作用及替代治疗方案的情况下,直接对张某使用某类具有明确致畸或发育风险警示的药物。治疗期间,医院未就是否继续用药与家属进行深入沟通,也未签署详细的知情同意书。2022年5月,张某出院后逐渐出现神经系统发育迟缓症状。经司法鉴定,张某的损害后果与医院未尽到严密的告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的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损害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患者家属起诉后,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为,某医院未充分履行用药告知义务,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新生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产生争议,最终法院结合病历资料及鉴定意见,确认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医院过错程度较轻,酌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新生儿特殊用药时的告知义务标准。即使医疗行为本身符合技术规范,若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导致患者丧失选择权并造成损害,医疗机构仍需承担侵权责任。这警示临床医生需严格遵循告知程序,保障未成年人患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