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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后,医院主治医师在未充分评估张某过敏史的情况下,违反诊疗规范,在手术中错误使用了高剂量抗生素“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且术中监护记录缺失。术后张某出现严重过敏性休克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导致重度残疾(八级伤残)。张某父母认为医院存在严重治疗过错,遂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医院在手术用药选择、剂量计算及术后监测方面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完全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双方同意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治疗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并组织质证,确认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医院过错严重且造成未成年人重度残疾,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2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5万元,符合10万元至50万元的要素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

案件意义

本案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19条,强调医疗机构对未成年患者的告知与审慎义务。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药物损害与治疗过错的因果关系,确立了对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未成年人重度残疾案件的全额赔偿原则,对规范临床用药安全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