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张某因胎儿窘迫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行剖宫产术。术中,麻醉医师赵某在实施椎管内麻醉时,未严格核对用药清单,误将高浓度药物注入蛛网膜下腔,导致麻醉平面过高。术后新生儿因缺氧缺血性脑病被转入新生儿科,经抢救虽存活但遗留重度智力残疾及运动障碍。张某产后因照顾患儿产生大量误工及护理支出。经医学会鉴定,医院在麻醉操作中存在明显过错,与新生儿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中,双方同意由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麻醉处置中违反诊疗规范,存在医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用药清单记录及张某提交的误工证明,对各项损失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酌情支持张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20,000元,判决医院赔偿其中70%即84,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麻醉处置不当引发新生儿损害的法律责任。通过医学会鉴定明确过错与因果关系,严格适用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条款,规范了医疗机构麻醉用药核对流程,对提升围术期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