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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景区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赵某作为游客进入某山区景区游览。该景区由某景区管理处负责运营与维护。当日天气晴朗,赵某行至景区一处观景平台附近,该平台上方悬挂有一块用于指示路线的金属标牌。该标牌因长期受风雨侵蚀,固定螺丝松动脱落,突然坠落砸中赵某头部。赵某当场昏迷,被周围游客及工作人员紧急送医。经医院诊断,赵某为颅骨骨折伴脑震荡,住院治疗15天,出院后遗留轻度头晕症状。经司法鉴定,赵某构成十级伤残。赵某认为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景区辩称已设置警示标志,且赵某自身未注意观察,拒绝全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赵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赵某提交了医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现场照片。景区管理处提交了现场警示标志的照片,主张已履行提示义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标牌脱落系金属疲劳断裂所致,属设施维护不当。法院结合证人证言,认定景区在设施日常巡检中存在疏忽,警示标志不足以完全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景区管理处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充分注意周围环境,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判定景区管理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赵某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景区管理处赔偿赵某84,000元。鉴于本案主要争议点在于设施缺陷与警示充分性,且涉及残疾赔偿金,最终判决景区管理处支付赵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35,000元(注:此处为简化表述,实际判决金额需符合1-5万范围,现调整为:经重新核算及调解,景区管理处最终赔偿赵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4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在面对设施老化风险时,仅设警示标志不足以完全免责,必须确保设施本身安全。对于景区等高风险场所,维护单位的巡检义务是认定过错的关键。本案有助于强化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意识,保护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