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体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12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体育中心游泳馆。场馆内设有通往更衣室的公共台阶,该台阶表面铺设光滑石材,未设置防滑条,且转角处无警示标识。张某在奔跑过程中不慎滑倒,头部及四肢撞击台阶边缘。现场安保人员李某虽在场,但未及时制止未成年人奔跑行为,亦未第一时间提供必要救助。张某被送往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及轻微脑震荡。事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出具报告指出该场馆台阶坡度及防滑设施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关于公共区域安全设施的标准,认定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张某父母多次协商无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轻微伤,无残疾等级。法院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现场监控录像、安保人员李某的证人证言以及场馆方关于设施合格证明的举证情况,综合认定场馆方在安全管理及设施维护上存在明显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体育中心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设施存在缺陷且安保人员履职不力,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严加管教的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现判决如下:某体育中心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因无残疾等级,此项酌情支持部分精神抚慰性质赔偿)等共计人民币75,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2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严格审查义务,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聚集区域。即便设施通过初步验收,若不符合行政法规关于防滑、警示的具体规定,仍构成安全隐患。同时,强调了安保人员动态管理职责与监护人教育义务的平衡,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