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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陈某因突发剧烈腹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经初步检查,医院拟行腹部CT检查以排查急腹症。在等待救护车转运至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途中,陈某病情恶化。医院医护人员未充分告知陈某及其家属CT检查可能存在的辐射风险及紧急替代方案,也未在急救途中及时评估并调整治疗方案。途中陈某出现休克症状,送医后确诊为急性肠穿孔伴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导致肾脏不可逆损害。陈某家属认为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延误最佳救治时机,造成严重后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陈某诉至法院。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人民医院在急救转运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的告知义务,对检查风险评估不足,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陈某肾脏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人民医院承担次要责任,陈某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依据鉴定意见及费用票据,核定陈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0,000元。判令某市人民医院赔偿陈某35,000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急救转运等特殊场景下,告知义务的具体内涵与边界。即使在紧急救治中,医生仍需就关键检查风险、替代方案向患者或家属进行必要说明。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患者丧失选择权或延误治疗,即便存在紧急情形,医疗机构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规范临床告知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