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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陈某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值班医生赵某某在未核对患者过敏史的情况下,误将禁忌药物“药物A”静脉推注,导致陈某发生严重过敏性休克。医护人员发现后立即启动急救程序,但在转运至ICU途中,因急救车内备药不足且用药剂量计算错误,未能有效控制病情。陈某最终被送入ICU,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因长时间缺氧导致重度脑损伤,经司法鉴定为四级伤残。陈某住院期间产生巨额医疗费,且需长期依赖后续治疗维持生命体征。因医院拒绝提供完整用药记录及急救车用药清单,陈某申请调取病历资料,但院方提供的资料存在缺失和涂改痕迹。

审理过程

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院存在严重用药过错。法院委托省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用药环节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陈某的伤残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鉴于病历资料不完整,鉴定机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双方就是否应赔偿后续治疗费产生争议,经法庭质证,确认后续治疗必要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用药错误及急救不当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比例为70%。经核算,陈某的各项损失(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总计180万元。最终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陈某126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病历资料缺失或篡改时,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直接推定医疗机构过错。同时,强调了急救途中用药规范的独立性,即便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仍需尽到严谨的注意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规范急诊用药流程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