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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产妇张某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分娩,新生儿赵某某出生后出现重度窒息及呼吸衰竭。医院在未进行充分评估的情况下,决定将患儿转诊至上级医院。在急救转运途中,因医护人员对患儿气管插管固定不当及监护仪参数设置错误,导致患儿发生严重缺氧性脑损伤。抵达上级医院后,经诊断为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遗留重度智力障碍及四肢瘫,经鉴定为四级伤残。患儿父母因协商赔偿未果,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新生儿急救转运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儿脑损伤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比例为70%。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及鉴定意见,判决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患儿伤残等级、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为120万元,医院需赔偿其中70%即84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新生儿急救转运中的注意义务标准,强调了急救途中监护与操作规范的重要性。通过引入严密的司法鉴定参与度分析,为同类医疗损害案件中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参考范例,有助于提升医疗安全管理水平。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