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82岁的张某因持续高热伴意识模糊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就诊。接诊医生未严格遵循诊疗规范,未及时完善血常规、CT等关键检查,仅开具常规退烧药,延误了重症肺炎合并脓毒症的早期诊断。次日凌晨,张某病情急剧恶化,家属紧急呼叫120。在急救转运途中,因前期延误导致病情不可逆,张某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确认死因为感染性休克。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延误诊断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中,双方同意委托省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门诊阶段违反诊疗规范,对老年危重患者未予充分评估,延误诊断与张某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就是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存在争议,尤其涉及后续用药清单及死亡赔偿金计算基数。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诊断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核算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5万元。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家属7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2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老年患者门诊急救场景,明确“延误诊断”在医疗损害中的认定标准。通过引用民法典第1222条,强化了对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提升基层医院急诊识别能力具有典型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