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赵某因突发剧烈腹痛前往某诊所就诊。接诊医师李某在未进行必要影像学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诊断为胃肠炎,给予输液治疗。次日,赵某病情恶化出现休克症状,家属张某紧急将其转诊至市第一医院,确诊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赵某虽保命但遗留重度智力障碍,经鉴定为五级伤残。赵某家属张某认为诊所存在严重误诊及护理观察缺失,导致病情延误,造成赵某终身残疾,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曾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果。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诊所违反诊疗规范,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且护理记录缺失,存在护理过错,与赵某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诊所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法院最终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诊所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赵某自身疾病基础,酌情确定诊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据鉴定结论及当地赔偿标准,核算各项损失后,判决某诊所赔偿张某及赵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7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诊所诊疗规范义务,特别是护理观察的重要性。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若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导致严重后果,即便经过调解,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对责任划分具有决定性作用,体现了法律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严格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