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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正值“五一”黄金周,某知名景区举办大型民俗文化节,人流量激增。受害人张某随团前往景区,在乘坐连接主展馆与观景台的自动扶梯时,因扶梯上行段与平台过渡处存在约3厘米高差,且现场未设置足够醒目的警示标识。当时现场拥挤,张某未注意脚下,踏空摔倒,头部撞击扶梯金属扶手带及地面,导致重度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遗留严重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张某为重伤二级,构成八级伤残。张某认为景区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自动扶梯设计存在缺陷且警示标志不充分。同时,查明景区在举办大型活动时未安排足够人员进行现场疏导。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人流密集场所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亦存在一定过错。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及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组织多次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景区管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及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受害人张某自身存在轻微过错,可适当减轻景区责任。综合考量,确定景区承担70%的责任,张某自负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万元,景区需赔偿张某84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景区在举办群众性活动时,对自动扶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警示标志是否充分、现场疏导是否到位是认定管理者过错的关键。判决结果平衡了经营者责任与消费者自我保护义务,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