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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陈某之父张某因突发剧烈胸痛、呼吸困难,由家属陪同至某市第三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生在未完善心电图、心肌酶谱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初步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建议口服药物观察。次日凌晨,张某病情恶化再次入院,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心源性休克,虽经抢救仍宣告死亡。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漏诊及延误治疗过错。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院在急诊接诊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未对典型胸痛患者进行必要的心血管排查,漏诊心肌梗死,其过错与张某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明确建议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产生争议。医院主张张某自身基础疾病是主因。法院结合病历资料完整性审查,确认医院存在隐匿、伪造部分急诊记录嫌疑,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医院有过错,并全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市第三医院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80,000元;另赔偿家属因处理此事产生的后续交通费及误工损失等共计25,000元,合计19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2条、第一千二百2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漏诊导致死亡的责任认定标准,特别是当病历资料存在瑕疵时,法院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过错原则,强化了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警示医疗机构必须规范急诊诊疗流程,完善病历书写与管理。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