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张某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决定立即进行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手术中,主治医师李某未严格核对药物剂量,误将高浓度钾离子注射液当作生理盐水注入患者体内,导致张某出现严重心律失常及心脏骤停。虽经抢救恢复自主心跳,但因脑部缺氧时间过长,张某被诊断为重度缺氧性脑病,遗留严重智力障碍及肢体瘫痪。术后张某转入ICU,在由救护车转运至上级医院进行后续康复治疗的途中,因病情恶化再次出现休克症状。经司法鉴定,医院在手术中存在明显的治疗过错,误用药物与张某重度脑损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某因此产生巨额后续治疗费用,目前仍需长期专人护理及药物维持。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审理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及诊疗规范,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用药错误等治疗过错;该过错与张某重度脑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张某遭受严重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之规定,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手术中药物使用错误的严重违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即可推定有过错,降低了患方举证难度。本案明确了在急救转运途中因原发医疗过错引发的次生损害亦应纳入赔偿范围,对规范临床用药安全、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