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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下肢残疾的张某乘坐轮椅前往某商场购物。在商场二楼儿童游乐区与餐饮区连接处的通道上,张某因轮椅失控撞向一侧护栏。该处护栏高度低于国家标准且底部存在明显缝隙,导致张某连人带椅翻落至下层平台,造成右腿骨折及颅脑损伤。事发时,一名路人李某因躲避掉落物品不慎推搡张某轮椅,加剧了摔倒后果。张某随即被送医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曾于事发前一周向商场客服投诉该处护栏松动,但未获实质整改。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商场与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十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及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护栏缺陷及李某推搡动作。法院结合张某残疾状况、护栏安全隐患及李某的介入行为,综合认定各方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消除已知安全隐患,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的推搡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某商场承担70%的责任,李某承担30%的责任。判令某商场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8,000元,李某赔偿1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已知安全隐患的整改义务,即便有第三人介入,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仍需承担补充或按份责任。对于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经营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警示经营者需定期排查设施缺陷,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