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游泳馆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2日下午,12岁的张某随母亲前往某游泳馆消费。张某出示电子消费凭证入场后,在更衣室与泳池之间铺设防滑地砖的区域行走。该区域因工作人员刚完成清洁作业,地面残留积水且未放置警示牌。张某奔跑时不慎滑倒,头部撞击池边硬物,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市场监管部门突击检查,发现该游泳馆防滑地砖防滑系数低于国家标准,且未配备合格防滑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张某家属悲痛万分,认为游泳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地面湿滑与设施不合格与张某摔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查明张某作为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奔跑存在自身过错。双方就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经多次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游泳馆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设施不合格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综合考量,判定某游泳馆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一百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地面湿滑等安全隐患的严格防范义务,强调了设施合格检测与警示标识的重要性。同时,合理划分未成年人自身过错与经营者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