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火车站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张某作为观众前往某市火车站广场观看大型灯光秀活动。该活动由某市火车站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车站公司)组织策划。活动期间,张某位于舞台前方第三排观看区域。当日19时30分许,舞台上方一处用于悬挂装饰物的重型金属桁架因连接件松动突然脱落,直接砸中张某头部及右肩。张某当场昏迷,被周围群众及工作人员紧急送医。经医院诊断,张某为颅骨骨折、右股骨粉碎性骨折,需进行多次手术及长期康复。事后,张某家属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该桁架设施未进行定期安全检测。经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检测机构鉴定,该桁架属于大型临时搭建设施,其关键连接部件存在严重疲劳断裂,且火车站公司未能提供该设施合格的验收报告及日常维护记录,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张某因治疗、康复、误工等产生巨额费用,总损失经核算超过120万元。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火车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鉴定,评定为八级伤残。针对设施是否合格的问题,法院调取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投诉处理记录及第三方检测报告,确认涉案桁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火车站公司辩称已尽一般注意义务,但未能提供设施合格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某市火车站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管理的设施存在缺陷导致张某受伤,且设施经鉴定不合格,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严格管理义务。鉴于张某作为参与者无重大过错,火车站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火车站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对临时搭建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强调了设施合格证明的重要性。即便在无主观过错情况下,因设施缺陷致人重伤,组织者仍需承担严格责任,警示公共场所管理者必须建立严密的设施安检与投诉响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