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超市及安保人员李某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超市及安保人员李某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受害人张某前往某大型超市购物。在超市入口处的自动旋转门区域,张某因携带大件行李通行缓慢,入口处的安保人员李某未及时观察门体运行状态,也未进行必要的人工引导或警示。当张某身体大部分已进入门体旋转范围内时,李某误判距离,按下了紧急停止按钮后又迅速复位,导致旋转门突然启动,将张某的右腿夹入门缝。张某当场摔倒,经路人协助报警并送医,诊断为右胫骨骨折,需住院治疗。现场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李某操作不当的全过程,且警方调取的现场照片显示自动门警示标识不明显。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认定该超市自动门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全,存在安全隐患,对超市作出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理。张某因骨折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并因长期疼痛及行动不便遭受严重精神痛苦。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超市及安保人员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双方就是责任主体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安保人员李某的履职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保人员李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其行为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某超市承担。超市未尽到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考虑到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超市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其追偿,但对外由超市统一赔付。综合考量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5000元,结合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判令某超市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5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自动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以及安保人员职务行为中的责任承担规则。同时,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行政监管力度,警示经营者需加强日常巡检与人员培训,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