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餐厅电梯安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12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餐厅就餐。餐厅位于商场二楼,通往就餐区需经过一部客梯。张某在电梯内因追逐打闹,未抓紧扶手,电梯运行至半程时发生突发急停并轻微晃动,导致张某摔倒,经现场工作人员初步查看,张某右腿疼痛剧烈,无法站立。餐厅经理随即拨打急救电话,张某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经医院病历记载,张某诊断为右胫骨远端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事故发生后,餐厅与张某父母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电梯故障原因及赔偿金额产生分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对涉案电梯进行检验,确认电梯年检合格,故障原因为瞬时式限速器动作异常,属偶发性机械故障,非重大安全隐患。法院结合医院病历、现场监控视频,认定餐厅已履行基本的安全提示义务,但张某作为未成年人,在电梯内追逐打闹存在自身过错。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及《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认定某餐厅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鉴于医疗费等具体金额尚未最终确定(需待后续治疗终结后结算),法院先行判决餐厅赔偿张某已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25,000元,其余损失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电梯突发故障致损案件中,若设施合规且经营者无管理疏忽,受害人自身过错(如未成年人不当行为)可减轻经营者责任。同时,对于金额未确定的后续治疗费用,司法实践支持分阶段处理,平衡了受害人权益与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