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7岁的张某因面部痤疮问题,在未取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独自前往某医疗美容诊所咨询。该诊所医务人员未核实张某年龄,亦未履行向未成年人监护人告知病情、治疗方案及风险的法定义务,直接为其实施了面部激光祛斑手术。术后张某出现严重感染及皮肤坏死,经住院治疗留下面部瘢痕,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遂起诉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医疗美容诊所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未履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义务的治疗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医疗美容诊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综合张某的伤残等级、治疗情况及当地标准,酌定误工费为1.5万元。最终判决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美容机构对未成年患者的特殊告知义务,强调违反该义务即构成过错。同时展示了在未成年人无固定收入但产生误工损失时,误工费及综合赔偿项目的司法计算逻辑,对规范医美行业接诊流程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