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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超市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12岁的未成年人张某随父母前往某大型超市购物。在超市生鲜区与冷冻区通道处,地面堆放着若干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及隔离设施的废弃纸箱。张某在奔跑中不慎被纸箱绊倒,头部撞击地面硬物后昏迷。经送医抢救无效,张某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超市方虽提供了一份设施日常巡检记录,但未能提供事发时段该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报告,亦未证明已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精神履行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父母遂起诉要求超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如其他顾客遗留纸箱)及经营者补充责任产生争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超市是否设置充分警示标志,结合现场监控与设施检测报告,认定超市管理存在重大过失,且无证据表明有直接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故维持一审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重点调整赔偿明细。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张某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80,000元。其中,丧葬费严格依据当地标准核定为65,000元,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未成年人安全的更高注意义务。即使无直接第三人侵权,经营者因未设置充分警示标志或未及时清理障碍物导致伤亡,需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而非补充责任。同时,细化了丧葬费等法定赔偿项目的核算标准,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