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公园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张某在某公园举办的“五一”游园会中,因现场拥挤,被第三人李某推搡后摔倒。张某头部撞击公园步道旁石阶,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后遗留严重智力障碍。张某遂起诉公园管理处,主张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调取医院病历,张某伤情与撞击石阶有直接因果关系。张某家属诉请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公园在群众性活动中未设置足够隔离设施,存在过错,判决承担60%责任。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进行设施质量鉴定产生争议,经释明后,张某申请对石阶边缘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公共安全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称设施存在设计缺陷。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关于责任比例的认定,但依据鉴定意见及受害人严重伤残后果,调整赔偿总额。判决某公园管理处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2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定为20万元,以体现对受害人严重精神痛苦的抚慰。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组织者在群众性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设施合规性对过错认定的影响。同时,示范了在第三人侵权与场所责任竞合时,如何结合受害人损害后果合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