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因早产入住某医院新生儿科。出院后,家属因婴儿存在肌张力异常,前往该医院康复科进行理疗。2022年5月,在由医务人员李某操作的高强度红外线理疗过程中,因未严格核对婴儿皮肤耐受度且未设置防护,导致张某面部出现严重红肿、溃烂。经后续治疗,张某面部遗留轻微色素沉着,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家属认为医院存在治疗过错,要求赔偿。医院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操作符合常规。但经查阅病历资料,发现理疗记录缺失关键皮肤评估内容,且未记录操作时的温度参数,存在明显的病历书写不规范及管理瑕疵。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医院在康复理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充分评估新生儿皮肤状况,存在治疗过错;该过错与张某面部损伤后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过错程度较轻,因果关系参与度低,酌定某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结合张某的伤残等级、当地生活水平及实际损失,最终判决某医院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康复理疗中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损害后果轻微,若因病历资料缺失或操作不规范导致过错认定,医院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警示医疗机构需严格规范康复理疗操作流程,完善病历书写,切实保障患者尤其是新生儿群体的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