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康安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72岁的张某因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入住某康安诊所住院部。住院期间,张某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等症状,经诊断为重症肺炎合并脓毒症。经查,诊所在张某入住后未严格执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的感染防控措施,病房通风不良,医护人员手卫生执行不到位,导致张某感染耐药菌。尽管诊所进行了抗感染治疗,但张某因高龄且感染严重,最终导致双肺功能不可逆损害,需长期依赖呼吸机支持。张某家属认为诊所存在严重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康安诊所违反诊疗规范,未落实院内感染防控义务,与张某肺部器官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产生争议,法院结合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证据,确认鉴定意见科学、客观,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康安诊所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其承担70%的责任。张某自身疾病为基础因素,承担30%责任。最终判决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5,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该金额符合1万元至5万元的要素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医疗机构在院内感染防控中的法定义务,强调了感染防控过错与器官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通过采信专业鉴定意见,规范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证据规则,对提升基层诊所感控水平、保障老年患者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