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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0岁患儿张某因突发高热、抽搐被家属送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接诊医生误将成人剂量的高浓度氯化钾注射液用于张某,且未监测生命体征。发现错误后,医护人员立即停止用药并启动急救程序,但张某病情迅速恶化,在转运至上级医院途中因严重心律失常死亡。经尸检,张某系因药物过量导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家属随后向当地医调委申请行政调解,要求赔偿。因张某未成年,其父母主张的护理费及后续丧葬费等具体金额在调解初期未能完全确定具体计算标准,双方就是否存在用药过错及赔偿总额产生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经法院审理,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用药规范,存在明显的用药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是部分赔偿项目的具体计算基数(如护理费标准)未能达成一致,金额处于未确定状态,需由法院依据当地统计数据酌定。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用药过错,承担80%的赔偿责任。鉴于部分赔偿项目金额未确定,法院依法核定各项损失。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2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未成年人急救中用药错误的严重后果。重点阐释了民法典第1221条关于医务人员过错认定的标准,特别是在急救途中因用药不当导致死亡的情形。同时,展示了在部分赔偿项目金额未确定的复杂情况下,法院如何结合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合理划分责任比例并核定赔偿金额,对规范临床用药安全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