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张某因持续腹痛至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接诊医生李某未进行必要的腹部CT检查,仅凭经验诊断为胃肠炎,开具常规药物。张某服药后症状未缓解且出现发热、休克前兆,家属紧急将其转诊至市第一医院,确诊为急性重症胰腺炎伴多器官功能衰竭。因延误治疗,张某最终导致永久性肾功能损害,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认为诊所存在严重误诊,侵犯其健康权,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未对腹痛患者进行必要影像学检查,存在诊断过错,与张某器官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诊所提供的护理记录,发现其记录不完整,无法反映患者病情变化,依法推定其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经核算,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直接损失合计95万元。鉴于张某遭受严重器官损害,造成巨大精神痛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最终判决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张某1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第一千二百22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医疗机构在急腹症诊疗中的注意义务标准。通过护理记录缺失推定过错,强化了病历资料在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的证据效力,对规范基层诊所诊疗行为、保障患者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