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游乐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残疾人,轮椅使用者)持票前往某游乐园游览。该游乐园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在站内设置了“高空旋转飞椅”项目。张某购票后,由工作人员引导至该项目区域。由于现场警示标志不明显,且工作人员未充分评估残疾人乘坐的安全风险,张某在乘坐过程中因安全带未正确锁扣,从高处坠落身亡。张某家属随后向游乐园提出索赔,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张某家属提交了消费凭证,主张游乐园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审理过程
双方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果。张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系设施故障与安全管理疏漏所致。法院重点审查了游乐园是否尽到警示义务,发现现场警示标志模糊且未针对残疾人设置特别提示,认定游乐园存在重大过错。
判决结果
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安全保障义务,认定某游乐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作为消费者权益受法律保护,判决某游乐园赔偿张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组织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警示标志是否充分需结合受众特征判断,仅设通用标志不足以免责。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保护,对完善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