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12岁的张某随父前往某市体育中心游泳馆。该场馆为商业运营场所,未设置专职安保人员。下午14时许,张某在泳池边休息时,头顶上方一块用于固定遮阳棚的老旧金属扣件突然脱落,直接砸中其头部。张某当场昏迷,经路人报警及120急救送往市第一医院抢救,因颅脑损伤严重,于次日宣告死亡。经市场监管部门事后调查,该体育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定期检修。张某家属主张该场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且扣件脱落系设施维护不当所致,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经司法鉴定,张某死亡与金属扣件坠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了扣件脱落瞬间,证实无第三人介入破坏。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尽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其设施违规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设施缺陷为主要原因,无证据显示第三人侵权,故不划分第三人责任。判令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共计人民币38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严格审查义务。在设施缺陷导致未成年人伤亡案件中,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赔偿责任,强化了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警示经营者需定期排查隐患,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