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之子小赵出生时出现重度窒息。某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医生李某在接诊后,未严格评估患儿状况,误判为普通缺氧,未及时启动急救程序。在转运至上级医院途中,因救护车急救设备故障且医护人员处置不当,导致小赵缺氧时间延长。经抢救,小赵确诊为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遗留重度智力残疾及癫痫。经司法鉴定,医院在新生儿诊疗中存在明显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小赵父母为治疗及康复已花费大量费用,并需长期后续治疗。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认定医院存在治疗过错。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小赵病情危重,损害后果主要由自身基础疾病导致,且急救途中设备故障属意外。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医院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及过错参与度。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小赵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并承担后续治疗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急救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标准,强调了急救途中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在违反诊疗规范时可推定过错,保护了弱势新生儿权益,对规范新生儿诊疗流程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