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超市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5日,正值“双十一”预热促销,某超市举办大型群众性促销活动。受害人张某作为游客进入超市二楼生鲜区,在通过连接一楼与二楼的自动扶梯旁楼梯时,因楼梯转角处铺设的地垫严重卷边、台阶边缘存在明显破损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张某踩空摔倒。张某从约两米高的台阶处坠落至一楼地面,头部撞击坚硬地面。事故发生后,超市工作人员虽进行初步救助并拨打120,但张某因颅脑损伤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伴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调查,该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对楼梯设施进行日常巡检维护,地垫卷边及台阶破损问题已有多次内部报修记录但未果,且现场缺乏必要的防滑警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张某家属与超市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死亡原因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同时,法院调取超市内部维保记录,发现事故前一周已有员工投诉台阶地垫松动,但管理层未予处理。法院认定超市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行走亦负有注意义务,但鉴于超市过错程度较大,减轻其部分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超市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张某生前收入状况、当地生活水平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核定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5万元。某超市需赔偿张某家属人民币100万元(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分项略),其余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对公共设施安全的严格审查义务。即便涉及特种设备周边区域,经营者仍需对地面设施缺陷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判决结果警示经营者需建立严密的隐患排查机制,避免因管理疏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具有显著的警示和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