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陈某因妊娠高血压在某市妇幼保健院建档产检,该院医生未严格监测其血压变化。2022年8月陈某出现先兆子痫症状,医院未及时采取终止妊娠措施,导致病情延误。次日陈某突发子痫昏迷,医院启动急救,但在转运至上级医院途中,因救护车设备故障延误抢救,致使胎儿宫内缺氧。经抢救,新生儿赵某某虽存活,但确诊为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伴四肢瘫及癫痫,需终身护理。经司法鉴定,某市妇幼保健院在产前监测、病情评估、急救转运等环节存在过错,与新生儿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60%-70%。陈某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陈某提起诉讼。审理中,双方同意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为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行为,过错参与度为65%。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包含后续护理费产生争议,陈某提交了严密的费用票据及护理依赖程度证明。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妇幼保健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新生儿损害后果严重,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65%参与度,酌情确定医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各项损失,最终判决某市妇幼保健院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产科高危妊娠监测中病情延误的认定标准,特别是急救途中转运延误的责任承担。对于新生儿严重脑损伤案件,细化了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的计算依据,对规范产科急救流程、保障母婴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