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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及李某群众性活动组织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日,某商场举办“双十一”预热狂欢节,由李某策划的快闪舞蹈活动引发大量游客围观。现场未设置足够隔离栏,警示标志模糊不清,且未安排专人疏导。下午14时许,人群过度拥挤引发局部踩踏。游客张某被挤倒后遭踩踏,致右腿粉碎性骨折伴神经损伤。经鉴定,张某构成八级伤残。事发后,张某多次向商场客服投诉,要求赔偿,但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争议较大。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商场及活动组织者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商场是否履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下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警示标志的充分性及人流管控措施。李某辩称已设置警戒线,但证据显示现场无有效隔离。法院认定商场管理方存在重大过错,李某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某商场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70%);李某作为活动组织者,策划疏漏,承担次要责任(30%)。张某自身未听从现场广播指引,自负10%责任。判令某商场与李某连带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中组织者与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强调警示标志的实质有效性。对于因人流失控导致踩踏致残案件,细化了过错比例划分,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标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