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与其妻李某在某市“云栖谷”景区游览。上午10时许,张某在景区内的“山间餐厅”用餐后,沿指定步道前往“极速滑道”项目区。该滑道属特种设备,由景区运营方管理。当张某接近滑道入口时,因地面湿滑且无防滑标识,加之现场安保人员赵某未及时疏导人流,张某不慎摔倒。摔倒瞬间,第三人孙某(非景区工作人员,正在附近拍照)未注意脚下情况,其放置的三脚架绊倒张某,导致张某头部重创昏迷。景区医护人员虽经急救,但张某因颅脑损伤严重,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家属事后提交了在“山间餐厅”的消费凭证,证明其已购买景区套票。事故发生后,双方曾尝试通过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果,张某家属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系头部遭受外力撞击导致颅脑损伤死亡。同时,对景区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评估,认定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消费凭证真实性、安保人员履职情况及第三人孙某的过错程度。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景区运营方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第三人孙某存在轻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受害人张某自身注意义务较低,酌情减轻部分责任。综合考量,判决景区运营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孙某承担10%的责任,张某自负30%。经核算,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损失为120万元。景区运营方赔偿72万元,孙某赔偿1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一百73条、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特种设备周边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当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过失竞合时,补充责任的适用规则。同时,强调了消费凭证在认定服务关系中的证据效力,对提升景区安全管理水平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