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张某因突发剧烈胸痛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接诊医师未严格履行《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告知义务,未及时向家属说明病情危重程度,且在初步评估后未立即启动急救流程。在等待进一步检查期间,张某病情恶化,医院在转运至ICU途中,因急救车药物配备不当,导致张某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损害鉴定,医院存在急诊处置不及时、治疗过错,且护理记录显示急救期间生命体征监测缺失,与张某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提起诉讼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急诊接诊、急救转运及药物使用环节存在明显过错。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数额产生争议。法院结合鉴定意见、护理记录缺失情况及张某家属的精神痛苦程度,综合认定医院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物质损失共计120万元,医院赔偿84万元。鉴于医院过错导致患者死亡,给家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内。合计赔偿8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场景下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义务与告知义务,强调了急救途中药物安全管理的法律风险。通过细化护理记录在过错认定中的证据效力,警示医疗机构需规范急诊处置流程,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具有典型的教学与实务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