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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游泳馆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晚,赵某(下肢残疾,使用轮椅)独自前往某游泳馆游泳。该游泳馆系“欢乐夏日”群众性健身活动组织者。当晚馆内人员较多,赵某因轮椅故障滞留于更衣区通道,阻碍了部分通行。巡逻安保人员李某发现后,未加询问,径直上前强行拖拽赵某轮椅试图将其移离。赵某因下肢残疾无法配合,李某遂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控制赵某,导致赵某摔倒。经医院诊断,赵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伴有轻微脑震荡,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赵某随后与游泳馆经营者协商赔偿事宜,因就误工费及护理费金额分歧较大,协商未果,赵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需休息三个月。庭审中,赵某提交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其他顾客)证明安保人员李某存在暴力处置行为,且未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与救助义务。游泳馆辩称赵某违规滞留,但其安保人员处置方式严重失当。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安保人员暴力处置致人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赵某自身残疾情况,游泳馆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责任比例为80%。判决某游泳馆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警示安保人员处置违规行为须合法合规,不得滥用武力。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人身损害的,经营者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场所的管理规范水平。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