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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赵某前往位于市中心某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内的“星际”主题娱乐体验馆(位于车站二层)游玩。该体验馆与车站公共区域通过一部自动扶梯连接。当日14时30分许,赵某乘坐上行自动扶梯,因扶梯急停且无警示,赵某摔倒后头部撞击扶手带与地面,导致颅脑损伤。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疏散,赵某被路人协助送医,诊断为急性硬膜下血肿,需长期休养。赵某事后向车站管理方及体验馆经营者协商赔偿,双方就是否存在管理过错、第三人(扶梯维保方)责任划分及护理费标准(金额未确定)产生争议。赵某提交了现场照片、就医记录等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颅脑损伤与摔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护理费具体金额未达成一致,法院结合医疗票据及当地护工标准酌情认定。法院查明,电梯维保方存在违规操作,但车站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体验馆作为活动参与者亦有一定管理疏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某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管理人)承担40%赔偿责任;2. 星际娱乐体验馆(经营者)承担30%赔偿责任;3. 电梯维保公司(第三人)承担30%赔偿责任。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25,000元。其中护理费按当地标准暂定为3,000元/月,计算6个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中管理人、经营者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划分规则。在电梯事故中,即便直接侵权人为第三人,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仍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确立了护理费在金额未确定时的司法酌定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