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持续高热伴抽搐,由其母亲陪同至某社区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进行血常规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诊断为普通感冒,开具口服药物。次日,张某病情恶化出现昏迷,家属紧急送医,确诊为重症脑炎导致重度颅脑损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诉讼中查明,诊所护理记录缺失,且医生李某在诊疗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向监护人告知病情风险的义务,存在明显治疗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伤残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鉴定机构评定其参与度比例为70%。
审理过程
本案经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双方就是否赔偿达成一致,但就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及赔偿金额争议较大。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确认诊所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治疗过错,且未完善护理记录,过错参与度为70%。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诊所及其医务人员李某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违反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告知义务,存在治疗过错。结合鉴定意见,判令某诊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5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未成年人医疗损害中诊所诊疗规范缺失问题。通过强调护理记录完整性的重要性,警示基层医疗机构需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规范病历书写。判决结果体现了过错参与度在确定赔偿责任中的关键作用,对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质量具有典型指导意义。